“哈佛给中国学生的专项资助被美国司法部调查了”——这句话不算错,但如果只停留在这里,就把这件事看窄了。
2026年7月20日,美国司法部民权司宣布对哈佛大学启动《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Title VI)合规审查。司法部怀疑,哈佛接受了部分中国相关境外捐赠,并依照捐赠限制,为“特定国家”的学生提供优先资助;这可能使其他原国籍学生、包括美国公民处于不利地位。
但这并不是一份“哈佛已被认定违规”的通知。司法部在信中明确表示,尚未就调查事项得出任何结论。没有任何已公布的哈佛奖学金被取消,也没有针对中国申请人的录取、签证或现有资助资格调整。
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果一所接受联邦资金的美国大学,不能接受“优先资助中国学生”的捐赠条款,那么捐赠人常见的其他附加条件——指定专业、指定某一类学生、优先员工子女,乃至毕业后必须去捐赠人公司工作——又分别处在什么边界上?
这封通知函,实际上在查三件事
司法部的线索来自美国《高等教育法》第117条下的境外捐赠披露制度:高校收到金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礼物或合同,需要向政府申报。司法部称,哈佛披露的境外资金接近45亿美元,其中超过6.3亿美元来自中国相关来源;它从披露材料中发现,有些资金附带“优先给予特定国家学生”的限制。
但这里有一个必须分清的数字问题:6.3亿美元不是被怀疑违规的奖学金金额,也不是附带国别限制的资金规模。司法部没有公开涉事捐赠的笔数、金额、年份、受助人数、所属学院,或具体奖学金名称。
从通知函索要的材料看,司法部真正要补上的,是三段证据链:
- 捐赠协议究竟怎么写:是否真的要求按国籍、原籍或特定国家优先;
- 哈佛如何理解并执行这些限制:学校是否主动接受、内部如何审核、是否实际按此发放;
- 哪些学生最终受益:其原籍国、国籍、公民身份、获资助金额、就读学院与离校情况分别是什么。
司法部还要求哈佛提交与相关资金有关的邮件、短信、聊天记录,并保留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这说明调查不只看一纸合同,也在看哈佛是否知情、如何处理、是否形成了可追溯的执行流程。
换句话说,目前能够确认的只是:司法部认为“某些捐赠条款”可能存在问题,并正在倒查“这些条款有没有被实际执行”。这与“哈佛已被查实用中国捐款排斥美国学生”,是两回事。
“美国人”与“中国学生”:司法部自己也需要先把概念讲清楚
这起调查的法律张力,恰恰在于通知函混用了几个日常语言里常被混为一谈、法律上却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国籍、原籍国、美国公民身份、绿卡身份、护照国别。
Title VI禁止的是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中,基于种族、肤色或原国籍的歧视。其实施条例也直接把“financial aid”列为不得差别提供的福利之一。对于高校,相关合规承诺覆盖的不只是某一笔联邦拨款所对应的小项目,还可能延伸至学生待遇、录取与资助等整个学校层面的做法。
因此,司法部要求哈佛为每位受助人同时提供原籍国、国籍、公民身份、护照及绿卡信息,并不是单纯的行政繁琐,而是因为它需要回答一个并不简单的问题:一份“优先中国学生”的奖学金,究竟排除了谁?美国公民中的华裔申请人算不算符合条件?持绿卡的中国出生学生如何认定?捐赠协议中的“中国学生”,指的是中国国籍、出生地、长期居住地,还是曾在中国受教育?
这些细节,决定了该案最终讨论的是“国籍偏好”“原籍歧视”,还是某种更复杂的资格限制。司法部在公告中使用了“presumably Chinese”这一表述,也从侧面说明它目前尚未掌握完整的实际执行图景。
大学捐赠本来就有条件:问题不在“有没有限制”,而在“限制落在哪里”
经常高校捐赠的人都知道:几乎不存在完全没有条件的大额捐赠。
捐赠人可能希望支持商学院、人工智能、气候变化、公共卫生、音乐教育;希望设立冠名奖学金、讲席教授职位或研究中心;也可能希望帮助低收入学生、某个地区的学生、员工子女或某个行业的后备人才。大学接受捐赠时,通常会通过 gift agreement 把用途、年限、冠名和管理方式写清楚。有些不便明讲的事情,学校在面对8、9个0的一串数字面前,甚至会同意抽屉协议。
既然调查已经启动,那未来,捐赠人还能否愉快的给大学捐款呢?想来大学为了合规,可能更加强调几条原则:
- 捐赠人可以限定支持的领域、学院或教育目的,但不应直接决定获奖学生、录取结果或研究结论;
- 对涉及国籍、原籍、种族、性别、宗教等身份条件的条款,需进行更严格的法律审查;
- 学校应保留遴选与执行的独立裁量权,而不是成为捐赠人偏好的“代发机构”;
- 协议中要预先设置替代用途或调整机制,以应对法律、政策及社会环境变化。
这并非无端担忧。美国多所大学公开的礼赠政策都承认捐赠人可以限定用途,但同时强调:学校不能让捐赠人控制资金如何具体发放,不能接受会损害学术自由、造成私人利益或违反反歧视规则的条件。
对捐赠人而言,这意味着“我支持什么”与“我决定谁得到什么”之间的界线会更清晰。前者仍是大学募资的日常;后者越接近特定身份、特定个人、特定回报或特定政治立场,合规风险就越高。
剩下的诉求,也许即时兑现,也许就永远锁在那个抽屉里了。
通知函附件里的13个名字
既然你都看到这里了,八卦的心就不想知道一下都谁给哈佛捐款上了美国司法部的通知函了么?
- 中国恒大集团/恒大地产集团
- Melanie Pong Salata 与 Jean Salata
-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JITRI)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NUIST)
- 北京SOHO中国城市文化基金会
- Dundee Greentech Limited
- 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
- 冯国经博士(Victor Kwok-King Fung)
- 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
- 香港大学
- 新世界集团慈善基金会
- Xu and Huang Family Charitable Foundation
- Peter V. Kwok
最容易与“国别专项助学金”形成公开对应的,是北京SOHO中国城市文化基金会。2014年,SOHO中国创始人潘石屹、张欣曾公开宣布向哈佛捐赠1,500万美元,设立面向中国本科生的SOHO中国奖学金,并称资助目标是帮助经济困难的中国学生进入顶尖海外大学。这个历史项目与本次调查的描述高度相似,但司法部只是把名字提出来了,也没说就是那事儿。
Jean Salata 算是个香港豪门倒插门的女婿?他与庞梦贻(Melanie Pong)在Wharton本科是同学,毕业后就跟着庞到了香港。可以说Jean在香港职业生涯最早期的基础都是庞的家族赋能的。这次调查,大概指向的是她俩在2022年向哈佛捐赠2亿美元,支持成立了一个研究所 Salata Institute for Climate and Sustainability。
冯国经与Peter V. Kwok都与哈佛有长期联系。哈佛公开资料显示,冯国经拥有哈佛博士学位,曾获哈佛校友会授予的Harvard Medal;Peter V. Kwok也曾以捐赠人身份参与哈佛文理学院教授职位的设立。两人被列入附件,同样不能倒推出其具体捐赠条款。
Dundee Greentech Limited与Xu and Huang Family Charitable Foundation 我实在没找到什么消息。在哈佛或司法部未进一步披露前,还是不猜测了。
其余名单包括大家耳熟能详的:恒大、周大福、新世界集团、香港赛马会,还有香港大学、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这份附件的新闻价值,并不在于替司法部“点名定罪”,而在于它暴露了美国顶尖大学境外捐赠网络的复杂性:企业、家族、慈善基金、海外校友、科研机构和大学之间的资金关系,可能同时服务于奖助学金、研究、教授职位、国际交流与公共项目。未来的合规审查,显然不会只看捐赠人来自哪里,也会看协议如何写、学校如何执行、最终谁实际受益。
这起事件的答案,可能不会停留在“哈佛是否违规”。它更可能迫使美国大学重新回答一个老问题:当私人财富进入校园,捐赠人究竟可以表达多强的意愿,而大学又必须保留多大的独立性与公平性?
相关链接
- 美国司法部致哈佛的Title VI合规审查通知函(2026年7月20日)
- 美国司法部公告:对哈佛中国相关经济资助项目启动审查
- 28 CFR Part 42:Title VI实施条例
- MIT:高校限制性捐赠与捐赠协议说明
- 美国国税局:公司奖学金项目的税务与公益性要求
- 美国国税局:奖学金、服务义务与报酬的区分
- 《哈佛深红报》:2014年SOHO中国奖学金报道
- 哈佛官方:Salata夫妇2亿美元气候研究捐赠
注: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7月24日公开的司法部文件、哈佛及相关机构资料整理。司法部尚未公布具体涉事捐赠项目、金额与受助人情况;文中对附件所列主体的介绍仅基于公开背景信息,不构成对任何机构、企业或个人的违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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