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关于Helr GMAT语法和曼哈顿语法的一个矛盾之处
2016/6/21 16:49:47

我在看Helr 老师关于范畴逻辑对伴随状语的地方有些不理解
Helr老师是这么写的:

状语从句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先于主句动作发生
与主句动作同时发生


然后在一道题中举了例子:
Emily Dickinson's letters to Susan Huntington Dickinson were written over a period, outnumbering her letters to anyone else.

在这个句子中,他说outnumber肯定是在写信之后发生的事,所以不满足做伴随状语的条件,所以是错的。

但是在曼哈顿语法中是这么写的:
The information presented earlier in the sentence leads to or results in the information presented later in the sentence

举个例子:

Slipping on the ice, she broke her ankle.
She slipped on the ice, breaking her ankle.


这两个句子都是正确的,不管状语从句谁在前在后,都是前面的句子是动作,后面的句子是结果。
这个难道不是和Helr语法的解释相冲突吗??

而且我记得Ron大神也说过:
状语从句有两个功能

和前面句子的主语所发出的动作是同时发生的
是前面句子导致的影响或结果


所以综上所述,我不是很明白Helr老师在这地方的讲解,请问是我哪个地方想错了还是怎么回事?哪位能来说服一下我 Thx


helr回答:

这个问题很好~其实不仅是伴随状语啊,包括分词短语做定语等都有同样的这个问题。

首先,咱们从本质上来讲,分词短语(-ing短语)需要如何存在。众所周知,分词属于“非谓语动词”,它的动词性是不如动词强的(比如,分词没有单复数,也没有时态(having done不表示时态,只是一个先时性而已,这里就不展开了))。如果一种动词,连单复数和时态都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词是不能独立表达一件事情的。这里我举个例子,比如,大部分咱们中国人都认为:

I eat cakes

这句话是没什么问题的,但如果你问个英国人或者美国人,他们一般都会告诉你,这是grammar error。因为,eat必须有时态。

那么,分词短语在逻辑意思上确实表示一个事件,但是在语法上又不可能有时态和体态(单复数),没法独立表达事件,这怎么办?

有办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伴随”的概念就来了。既然我分词短语不能有时态,那我的主句总是有时态的吧,我干脆直接“伴随”在主句的时态和体态上嘛。因此,分词短语(做伴随)成立的条件是:我这个分词短语所表达的事情的发生时间必须和它的主句发生的时间重合(保证时态),并且逻辑主语必须是和主句主语一样的(保证体态)。

下面,咱们正式讲一讲这个矛盾点:

为什么先于主句发生的事情可以用伴随呢?这是因为,我可以把先发生伴随状语看作主句主语的一个预设状态,从而保证其发生的时间和主句时间重合,例如:

Robbed half way, James had to return to his parents.

这句话没问题,虽然詹姆斯得先被抢,然后才去找爹娘,但是我可以认为,詹姆斯在找爹娘的过程中,一直伴随有“被抢”的这么一个状态。所以,这个伴随状语的时间可以和主句的时间重合。

那么,伴随状语可不可以表示结果呢?也可以!但你要保证,这个伴随状语必须和主句是“一触即发”的因果关系,例如:

I invested $100 to 10 companies, holding each company 1 share.

在这句话中,确实,主句是原因,伴随是结果。但是,这种结果是“一触即发”模式的,即,一旦我扔钱进公司,我“瞬间”就会拥有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说,还是那个老道理,主句的时间轴和伴随的时间抽是重合的。

但,如果因和果不是这种一触即发关系,那么就不能用伴随了,例如刚才你举的那个例子:

Emily Dickinson's letters to Susan Huntington Dickinson were written over a period, outnumbering her letters to anyone else.

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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